中评协〔201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服务普惠金融,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制定了《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操作指引(试行)》,供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业务时参考,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操作指引(试行)》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操作指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行 为,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制定本操作 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是指从事 公路运输(含运输代理、货运快递),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 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进行组织 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是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机构给予道路运输物流企业 在一定时期内可支配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 估咨询,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 业价值》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1 号)等要求,接受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 贷业务许可的机构委托对评估咨询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进 行测算,结合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物流、信息流、 资金流三流合一的数据量(以下简称三流合一数据量),授 信结构风控体系以及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等 方面,对企业可获得的授信额度进行分析和估算,出具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业务时,在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的基础上,形成专 业意见。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业务,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 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开展的授信额度评估 咨询业务。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业务,应当熟悉相关信贷政策以及金融授信基本要求。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的测算内 容涉及企业价值、企业信用评分、授信结构风控体系、三流合一数据量以及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等内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业务时,根据评估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 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单位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 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被评估单位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 料;
(二)被评估单位控制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 理结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融资、人员以 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资料;
(五)被评估单位以往二至三年的授信额度、授信记录 情况、经营水平、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道路运输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 料;
(八)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中 的历史交易情况,例如,财务数据、交易价格、交易背景等;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 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十)被评估单位的三流合一数据量资料;
(十一)被评估单位的企业和企业主征信信息资料;
(十二)被评估单位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例如,工商 信息、税务、海关、环保、法院、社保等公开的双公示信息 和诉讼、仲裁信息等; (十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业务时,应当分析影响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 评估咨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企业价值、企业信用状 况、信贷产品风控技术、细分行业特点等。可以参考以下公 式: 最高授信额度(CL)=E×C×S×D×P 其中:E——企业价值 C——信用评分系数 S——授信结构风控体系系数 D——三流合一数据量系数 P——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系数 C、S、D、P 各系数值均小于 1。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业务可 以基于大数据框架以及算法完成,获取数据方式可参考相关 金融终端等工具,算法模型可以根据数据量参考使用人工神 经网络(BP 神经网络)等主流算法。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进行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时,以企业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基准值,结合 企业信用评分、授信结构风控体系、三流合一数据量以及道 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等因素对企业授信额度进 行评估。 放贷机构在对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进行授信额度核定和 管理时,主要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实力、行业前景、 企业盈利能力等为基础综合确定,而企业价值可以体现企业 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实力、行业前景、企业盈利能力等情 况。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 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应当分析市场法、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 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采用的市场法,是指将企业 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而确定企业价 值的方法。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进行道路运输物流 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应当关注企业 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 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 当选择可比企业。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进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应当对被评估 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合理分析和必要调整,以使测 算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 和支出; (四)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进行道路运输物流 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企业如果为非 上市公司,应当考虑流动性折扣的影响。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进行道路运输物流 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应当分析道路 运输物流企业的业务特点、经营模式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 合适的评估参数。 通常,企业价值主要受投资资本回报率、净收益增长率、 资本成本以及企业经营期间对应的实际税率等因素影响。测 算时可选取相应指标,例如,投资资本回报率、权益比率、 销售收入/(权益资本+债务资本)、毛利率等。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 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采用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而确定企业价值的方法。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的企业性质、 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 估资料的充分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 金流量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评估。 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 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第二十一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 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 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 恰当选择折现模型。 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 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 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 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 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 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 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采用的资产基础法,是指 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测算企 业表内和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企业价值 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 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的各项 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道路运 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中的企业价值测算时,各项资 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得出,所选方 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方法,且应 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资产基础法是从评估基准日重建企业并再取得企业的 各要素资产的角度来反映企业价值的,只有当各项要素资产 能继续使用,并且在继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和控制者带来 经济利益时,这种企业重建才有意义,各项资产的重置成本 才能为潜在投资者和市场所承认,测算结果也才能较为合理。 而授信额度中的企业价值所关注的是企业未来偿债能力,使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进行价值测算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业务时,对企业信用评分应当在充分考虑道路 运输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企业信用评分基本的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和特殊分析原则。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业务时,对企业信用评分应当根据评分目的、 评分对象、企业规模、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专家打分法、 规则计分法等的适用性,综合考虑选取合适的一种或者多种 评分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不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策略 和业务方式有所不同,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因素也有所不同。 在创建信用评分模型时也要划分为两类评分模型:核心道路 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和小微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 评分模型。 核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在物流供应链中,通常是“1+N” 业务模式,其中的“1”是指供应链上的核心道路运输物流 企业,负责接收最终客户的物流订单,然后将供应链的各个 物流环节或者具体工作分包给下游的中小物流商。核心道路 运输物流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强的业务承接能力, 并且品牌具有一定优势。“N”是指位于核心道路运输物流 企业上下游的供应商和客户,负责承接核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某一阶段或者环节的业务,其业务和资金严重依赖核心道 路运输物流企业。
第三十条 核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的确定 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外部环境、企业基本素质、公司治理、 履约状况、业务能力、财务状况、平台业务信息等。小微道 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实 际控制人的偿还意愿和道德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企业的信用记录等。 核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反映企业近 几年的财务状况,可以采用三年加权平均方式计算每项财务 指标(债权债务账款差除外)得分。(参照表 1 和表 3) 小微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体系主要关注其 实际控制人在信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银联供应链金融平台 及其合作平台提供的物流和结算数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等, 在此基础上,确定小微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的基本要 素,并通过具体的指标来考虑这些基本要素,将各指标的结 果通过标准化的区间处理,最终评定企业的级别。(参照表 2 和表 3)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业务时,对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评估应当充 分考虑物流行业、企业交易结构(企业与上下游业务信息传 递、业务结算周期、资金结算方式等)和流程的特点以及委托人风险偏好设置的特性等。具体测算可参考交易流程闭环、 资金结算实时监控、业务数据实时监控以及交易异常实时监 控等风控因素。 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系数(S)测算可 以参考以下公式: S=T×F×B×U 其中:T——交易流程闭环评分 F——资金结算实时监控评分 B——业务数据实时监控评分 U——交易异常实时监控评分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业务时,对三流合一数据量评估应当考虑物流 行业业务淡旺季特点和企业规模因素的影响。具体测算可参 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的业务订单信息数据量、资金结算信息 数据量和物流运单信息数据量等数据。 三流合一数据量系数(D)测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D=X×Y×Z 其中:X——业务订单信息数据量/企业总业务量 Y——资金结算信息数据量/企业总结算量 Z——物流运单信息数据量/企业总运单量 注:业务订单是指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承接货主的订单 物流运单是指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运输系统开出的运单
第三十三条 开展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 业务时,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系数可参考道路 运输物流企业所取得的国家物流评分级别进行系数化评分。 (参照表 4)
第四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 编制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 报告应当反映企业授信额度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公式以及依据说明;
(二)企业价值;
(三)企业信用评分;
(四)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
(五)企业三流合一数据量;
(六)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
(七)授信额度评估咨询结果。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 告中,企业价值披露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情况分析;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测算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 告中,企业信用评分披露应当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信用评分依据;
(二)企业主体概况;
(三)企业信用得分分布情况;
(四)企业信用评分排名;
(五)企业综合信用评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 告中,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评估披露通常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评估说明;
(二)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评估得分分布情况;
(三)企业授信结构风控体系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 告中,企业三流合一数据量评估披露通常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三流合一数据量评估说明;
(二)企业三流合一数据量评估得分分布情况;
(三)企业三流合一数据量评估结果。
第三十九条 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 告中,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披露应当包含的内 容如下:
(一)企业国家物流分类与评估方法说明;
(二)企业国家评级情况。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报告中披露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及其对评估 咨询结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告 应当载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未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 估咨询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授信 额度评估咨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授信额度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人。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授 信额度评估咨询报告中提醒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和使用评 估咨询结论,评估咨询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最终可获得授信 额度的保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附表:
1.核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参考 表(略)
2.小微道路运输物流企业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参考表(略)
3.评分结果对应的信用等级参考表(略)
4.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分类和评估等级系数参考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