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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

发布时间:2018-07-25 14:47:19 来源: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
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用于饰品
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珠宝)及其他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在对珠
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 定目的下的珠宝首饰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涉及珠宝首饰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需要按照相 关准则要求执行。
第四条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
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或者其他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 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

 
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六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珠宝首饰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 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 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八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 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
第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执 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珠宝
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第十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
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一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
权属,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 承诺,并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二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

 
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 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 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资产评估报 告中明确说明。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 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并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执行。
第十三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
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 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四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获得真实、可靠
的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
历史、名人拥有、名师设计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七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
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 以披露。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十八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成本法 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 取足够数量的可比参照物或者案例,并关注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 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 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 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 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条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评估对象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 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 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 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 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第二十一条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
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 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 的影响。
第二十二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
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无论单独出具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珠宝首饰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 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编制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 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 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 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 物调查、市场调查、鉴定分级、评定估算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五编制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时,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于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09〕211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 饰》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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